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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河南省同心圆**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河南省同心圆**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心圆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李**于2014年7月23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商睢民初字第1675号民事判决。陈**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陈**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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