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范**与被告夏**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与被告夏**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范**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夏**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立案侦查,且因夏**涉嫌集资诈骗,本案标的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5年元月13日查封。根据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明确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00元,退还范文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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