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业银**宜昌分行与当阳**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当阳**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兴业银**宜昌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因五峰土**民法院正在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五峰土**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当阳**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14)鄂宜昌中民二初字第0012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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