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光**公司成都世与四川**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泰丰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信用证融资纠纷一案后,中国光大**都世纪城支行在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前,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光大**都世纪城支行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四川**限公司、四川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中国光大**都世纪城支行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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