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与被告汤*、赵**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赖**于2015年4月3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王**与尚**、尚**、秦*、河南卢氏**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襄阳**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殷**股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方**诉方保山股权纠纷二审 民事裁定书
马**与江苏捷**有限公司、汤**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大塘煤矿、钱**确认股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常戈,陈**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黄*与英德市中博金谷**限公司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何**、邓**等与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梁**、梁**等与肇庆市端州**经济社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