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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黄*与英德市中博金谷**限公司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黄*不服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813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是因股权纠纷提起的确定股东资格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公司所在地英德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徐**、黄*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黄*因不服原审法院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提出上诉,在本院二审审查期间,上诉人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经查,上诉人撤回起诉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及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徐**、黄*撤回起诉。

二、撤销英德市人民法院(2014)清英法民二初字第813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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