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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重庆冲压厂股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冲压厂股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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