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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烈**限公司与成都**建材厂等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烈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建材厂(以下简称青华建材厂)、四川财**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富膜公司)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烈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樊*、吴**,被上诉人青华建材厂的委托代理人雍永志,被上诉人财富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77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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