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限公司与被告王**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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