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诉被告李**、徐**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冻结(查封)被告持有的成浩**任公司38%的股权,股权金额1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查封)被告李**、徐**持有的成浩**任公司38%的股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