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谷*因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6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该案股权纠纷中的股权所属公司云南诚赛**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盘龙区工商局,合同履行地在盘龙区,应由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杨*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股权转让合同引发的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