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邓**等与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邓**与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股权纠纷二案,本院的(2009)端民初字第233、234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股东分红等福利待遇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何**、邓**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何**、邓**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带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100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