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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襄阳**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襄阳**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赵*股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4)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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