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嵩县城关镇王庄村第九村民组股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嵩县城关镇王庄村第九村民组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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