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乔*荣诉乔*宽股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乔*荣诉被告乔*宽股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均要求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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