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乔*荣诉被告乔*宽股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均要求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退原告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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