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诉被告嵩县城关镇王庄村第九村民组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晓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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