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有限公司与聊城市**产管理局、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有限公司与各被告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山东**有限公司撤回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聊城市东昌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203元减半收取132602元,由山东**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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