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有限公司与各被告股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山东**有限公司撤回对聊城市东昌府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聊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聊城市东昌府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5203元减半收取132602元,由山东**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