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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服务中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王**申请再审称:裁定对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明显错误。我系事业单位工人,但未享受事业单位相应工资和待遇。我与被申请人的纠纷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退休前与其所在单位共同参加了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且其退休后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现王**就其有关退休待遇的数额及构成等事项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裁定并无不当,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王**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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