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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张*、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熊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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