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永露天然**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永露天然**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零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永露天然**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唐**案款6027元,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到位1000元,尚有5027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但现不宜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零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可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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