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张*、熊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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