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熊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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