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黄玉书、徐**与被执行人何*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徐**与被执行人何*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何*新应支付申请人黄**、徐**案款1万元,承担执行费50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1万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小型轿车一辆,已被法院查封,但下落不明。另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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