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原告徐XX诉被告艾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徐XX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申请执行人唐**与被执行人永露天然**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黄玉书、徐**与被执行人何*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伍明智与被告永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董**与张*、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蒋**与张*、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唐**、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陈**诉被告永州电业**服务公司、永州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罗**与永州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诉被告湖南隆**任公司、熊锦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罗**与被告永州市**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