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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与被告永州市**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永州市**发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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