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应为“永露**限公司”,其以唐某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属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提出的,且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