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于2015年3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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