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唐**、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祁*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唐**、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