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吐门白**与珠海市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吐门白*拉诉被告珠海市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吐门白*拉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吐门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吐门白乙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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