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深圳市**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深圳**有限公司与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深圳市东**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邹**与深圳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某某与深圳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邓**与深圳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田**与深圳市**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冷玉金与深圳市**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深圳市**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珠海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其会与深圳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