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夏某某与深圳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夏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劳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退还申请执行人证件安全保证金20000元及利息9951.75元(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归还日即2015年7月3日止)、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3471.51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603.63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300元、支付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9.88元(从2015年7月4日起暂计至2015年7月30日),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63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969.77元的财产。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代收执行款账户缴纳执行款及执行费人民币37969.77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由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应当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财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969.77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或划拨。(原冻结文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2052号执行裁定书,原冻结金额以价值人民币37969.77元的财产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