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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洁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龙劳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与易**司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张**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

张**上诉请求易**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对此,本院认为,张**在2014年10月17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0年7月19日至2014年10月16日,2014年10月17日起双方成立劳务关系。原审对张**关于加班工资差额主张的处理正确,论述详细,本院予以确认。张**上诉主张应将每个月200元的伙食补助以及50元的奖励计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该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张**还上诉主张原审认定的加班时间错误,要求易**司支付2012年12月16日至2014年12月16日平时加班工资差额27720元和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402624元,本院认为,综合考虑张**的工作岗位及同行业薪资水平,张**主张的加班工资差额缺乏合理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张**以上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张**上诉主张其提供的有易**司盖章的工资条中显示易**司克扣其20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336元,上诉请求易**司支付该336元。对此,本院认为,经本院核查,张**提供的2014年11月、12月工资条均没有易**司盖章,亦无法看出易**司克扣了张**工资,张**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张**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张**对原审确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数额有异议,对原审确定的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数额无异议。经本院核查,原审确定的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张**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香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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