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李**、于某某、李**、李**与深圳市**务公司、某某某电子(深**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劳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经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098、2644-2649号民事判决终审维持,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895元(人民币,下同),高温补贴750元,经济补偿金8598.4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9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服务公司、某某某电子(深**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312.4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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