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深圳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5)479-499号仲裁裁决,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款项及执行费等共计7157元。由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等资产一批委托评估、拍卖。经深圳市**有限公司评估,该批资产评估总价为12035元(详见深银专评报字(2015)第055号评估报告书)。深圳市**限公司受本院委托拍卖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在2015年7月14日举行的拍卖会上,竞买人梁*(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26000元竞得该批资产,竞买人现已支付完毕竞买款项。经审查,该拍卖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确认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一批等资产(详见深银专评报字(2015)第055号评估报告书,以现状为准)由竞买人梁*竞得,该批财产的所有权自移交起转移给竞买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