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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深圳市**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深圳市**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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