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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荆玉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荆玉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上诉人荆玉山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上诉人杨**的上诉按撤诉处理,原审判决立即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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