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许**申请执行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许**与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许**欠款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尔后,被执行人付还欠款600元,并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487号案尚未履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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