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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西有与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有诉被告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作为被告雇佣的员工,从事大理石的开料、安装和工地的管理等工作。因被告一直未能及时向原告支付工资,被告于2014年2月18日确认欠原告工资43820元,并在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4年3月19日向原告支付部分工资13820元,剩余30000元未付,对此事实,被告亦于当日出具欠条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分文未付。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欠款事实确实存在,但因为工地项目工程款还没有到位,所以也没有钱支付给原告。只要工程款下来,原告就可领取欠款。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被告身份证。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2014年2月18日欠条、2014年3月19日欠条。拟证明被告确认未付原告工资43820元,已于2014年3月19日支付13820元,剩余30000元工资至今未付。

诉讼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为原件或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客观真实,能反映本案事实,且被告经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未付工资43820元。2014年3月1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工资13820元,剩余30000元未付,被告于当日签名确认。对于原告起诉的事实,被告于诉讼中并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未付工资款项,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资30000元,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因欠条未约定具体支付期限,故原告诉请利息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第、《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严世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西有支付劳动报酬30000元;

2、驳回原告欧*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严世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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