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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佛山市顺德**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清诉被告佛山市顺德**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6月入职被告华**公司,被告一直未按时向原告发放工资,原告于2012年底离职,被告于2013年4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工资10000元,后被告分六次共向原告支付了4500元,至今尚欠原告工资55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没有答辩。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如下: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附原件核对)1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欠条原件1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4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工资10000元,后陆续支付了4500元,现尚欠原告5500元;

3.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就被告拖欠工资一事提起劳动仲裁,因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不予受理。

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能相互吻合,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

综合以上认证意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于2012年6月入职被告华**公司。2013年4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工资10000元,之后,被告分多次共向原告支付了工资4500元,现尚欠原告工资5500元。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工资5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尚欠的工资5500元。原告起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佛山市**制造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工资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为5元(原告申请免交),由被告佛山市**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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