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斯**、罗**等与佛山市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斯**、罗**与被告佛山**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同为四川西充县老乡。2013年9月起,两原告即在被告公司的食堂工作,包吃住,月平均工资为2800余元。由于经济大环境不佳,加上被告经营不善,自2014年9月起,被告就未向两原告发放工资,至2015年6月份,已累计拖欠两原告工资51000元余。2015年6月底,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告知两原告,公司经营困难,拟向第三方借钱渡过难关,否则可能破产。在此情况下,两原告要求被告结清工资,但张**推说无钱发放,几经交涉后,被告于2015年6月28日向两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两原告2014年9月份至2015年6月份的工资51000元,待公司运转正常后再行发放。但自2015年7月5日后,张**已不在公司露面,电话也联系不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向两原告支付2014年9月份至2015年6月份工资51000元。

原告提供被告盖章的欠条予以证明。

被告奥**公司没有答辩。

经审查,本院确认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力,采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据此查明:原告斯**、罗**夫妻关系,均在被告食堂工作,因被告公司经营困难,无力发放两原告2014年9月份至2015年6月份的工资51000元,于2015年6月28日写下欠条予两原告,承诺待公司经营好转后再予发放。因两原告迟迟未收到工资,故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斯**、罗**劳动报酬累计达51000元后,因经营困难,无力支付,故出具欠条予两原告,该欠条合法有效。因被告久*不付,对此,原告起诉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佛山**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斯**、罗**支付劳动报酬51000元。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与与欠款一并径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原告预交的财产保全费520元因无财产可供保全,由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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