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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朱**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林*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罗**、人民陪审员李玉珠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月至6月,原告帮助被告做工程,被告拖欠原告工资71500元。原告多次追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715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举证情况如下:

1.原告身份证原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欠条原件。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外墙抹灰工资71500元,被告承诺于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该款项,但至今仍未履行。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

案经庭审,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13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内容如下:“佛山市依云上城4座A、B栋5层以上外墙、抹灰工人工资,欠徐新旺71500元。注明以上钱在2013年11月30日前付清,超过一天1000元计算一天算一天”。被告作为欠款人在欠条上签名捺印。原告以被告未支付上述拖欠工资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其拖欠原告工资合计71500元,并承诺于2013年11月30日前还清,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约定的支付义务。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715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徐**支付劳动报酬71500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受理费收取1588元,由被告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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