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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佛山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佛山**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理,并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至2014年9月,原告入职被告公司,从事泵车操作工作。被告写下欠条确认欠原告工钱共162427元,并承诺于2015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款162427元;二、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欠条。拟证明被告欠原告2012年至2014年8月工资162427元,约定于2015年1月20日前付清,但至今未付。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应诉,亦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所举证据真实、来源合法,能反映本案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均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经被**司会计与原告对账,欠原告2012年至2014年8月工资162427元,约定于2015年1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原告确认其于2008年12月至2014年9月在被**司从事泵车操作工作;在追讨工资期间,被**司曾多次出具欠条,2015年1月22日的欠条是最后一次出具的欠条。原告以被告未支付上述拖欠工资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工资162427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履行约定的支付工资义务。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拖欠工资162427元,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佛山**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支付劳动报酬162427元。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74元,由被告佛山**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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