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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与佛山市**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保华诉被告佛山市**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了2015年3月份的劳动报酬,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本案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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