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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与佛山市南**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安经济联合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黎**与申请人佛山**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彩印”)、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安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新安经联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并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查明

一、申请人华诚彩印定于2015年1月7日前支付黎**2014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份工资共3200元。黎**承诺收款后立即离开华诚彩印,并自愿与华诚彩印解除劳动关系。

二、如华诚彩印未能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则由新**联社代为先行垫付。新**联社垫付上述第一项的工资后,黎**自愿将该笔债权及其所有附属权利转让给新**联社,新**联社享有追偿该债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权利。有关执行款项,黎**同意直接由新**联社收取,并直接划入新**联社提供的账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三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的上述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黎**与申请人佛山**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安经济联合社的上述协议有效。

申请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申请人拒绝履行全部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免收诉讼费用。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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