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工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吴**于二○一五年五月七日收到本院发出的《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从次日起7日内没有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逾期没有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吴**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吴**已预交的受理费1165元,本院予以退还58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