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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大埔**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了原告江*啟诉被告**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啟以被告已付清全部工资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啟以被告已付清全部工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共计人民币3282元,由原告江*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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