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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诉被告中山市大涌镇泽锦轩家具厂、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被告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2015年11月12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本院指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上述之规定,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杜**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杜**负担(原告杜**已向本院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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