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梅县怡**理有限公司与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县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梅县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梅县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梅县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梅县**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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