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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佛山市高明新高聚塑胶**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谭**因与被告佛山市高明新高聚**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2月工资2092元、2015年3月工资2674元,合计4766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被告与原告达成一份《支付工资协议书》,被告在协议中承诺在2015年4月13日前支付原告2015年2月工资2092元、2015年3月工资2674元,合计4766元。之后,被告没有履行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佛山市高明新高聚**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谭**2015年2月工资2092元、2015年3月工资2674元,合计47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佛山**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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