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邹**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仍欠劳动报酬款36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另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本院(2015)河东法执字第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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